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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投资理财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7-12 16:36:35    点击:2444次    [关闭本页]

为了全面促进我市投资理财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理财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三条:严厉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自觉抵制高息诱惑,严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高利贷行为,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利率在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以内的正常民间借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且予以处罚。

第四条:开展理财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成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加强对理财岗位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投资理财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二0月一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濮阳市理财业协会负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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