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1月9日,濮阳新三强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市分行营业部先后签订3笔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78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届满。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等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对被保证的本金数额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遂作出判决:濮阳新三强纺织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市分行营业部本金17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等在约定保证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该案涉及借款金额巨大,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各连带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30日,借款人李银保与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银保因扩建养牛场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年,赵月香、薛志权、艾红雷为借款连带保证人,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期间,李银保仅支付利息10元。借款到期后,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3名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借款人李银保到期拒不偿还借款本息,3名保证人作为连带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判决3名保证人偿还借款50万元及剩余利息。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据此法律规定,在存在连带保证的情形下,出借人在综合考虑诉讼时间成本和诉讼利益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向连带保证担保人单独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取决于案件事实需要,在借款事实清楚时可不予追加,直接判决连带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是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但在借款人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时,也意味着保证人有偿还借款债务的风险,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有必要考察借款人的履约能力,评估担保风险。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6日21时15分许,肖庆国醉酒驾驶其豫J-8U338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9省道南乐县福堪镇西润食品厂北门处,与艾东霞驾驶的载有李怀修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艾东霞、李怀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庆国负事故全部责任。肖庆国为其豫J-8U338小型轿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艾东霞、李怀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8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赔偿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应赔偿的损失数额2.31万元;因肖庆国醉酒驾驶,保险人已尽到相应提示义务,驳回赔偿权利人要求由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剩余损失8.58万元由肖庆国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醉酒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将醉酒驾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尽到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肖庆国属于醉酒驾驶,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对“因饮酒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免责”内容已尽到提示义务。因此,驳回对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诉讼请求,由肖庆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既让违法者依法担责,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依法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