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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花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0-3-2 11:11:13    点击:1650次    [关闭本页]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金花在江苏省丹阳市城区,通过微信群对外广泛宣传,以投资手工艺品高额返利为诱饵,采用让被害人交纳600元至6万元不等金额定金为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等492人现金共计809.63万元案发后仅仅追回赃款11.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典型意义

通过微信等电信网络实施集资诈骗案件属于新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时间长,且集资款常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给集资群众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于集资诈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从严打击,有力发挥刑事审判威慑作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发展势头。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集资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鉴别犯罪的能力,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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