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1月9日,濮阳新三强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市分行营业部先后签订了三笔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7,8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届满。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等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对被保证的本金数额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濮阳新三强纺织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市分行营业部本金17,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等在约定保证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社会发展。本案涉及借款金额巨大,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各连带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