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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东霞、李怀修诉肖庆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3-2 11:16:20    点击:1611次    [关闭本页]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6日21时15分许,肖庆国醉酒驾驶其豫J8U338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9省道南乐县福堪镇西润食品厂北门处,与艾东霞驾驶的载有李怀修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艾东霞、李怀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庆国负事故全部责任。肖庆国为其豫J8U338小型轿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艾东霞、李怀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8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赔偿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应赔偿的损失数额2.31万元;因肖庆国醉酒驾驶,保险人已尽到相应提示义务,驳回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剩余损失8.58万元由醉酒驾驶人肖庆国予以赔偿。



二、典型意义

醉酒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将醉酒驾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尽到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肖庆国属于醉酒驾驶,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对“因饮酒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免责”内容已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判决驳回对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诉讼请求,由肖庆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让违法者依法担责,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依法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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