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自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延存利用其在范县农村商业银行陈庄支行(原陈庄信用社)工作的便利,以帮助农户代存款为名,吸收陈庄镇黄营、北羊、南羊等村60户村民的存款,共计157万余元,其中153万余元未交给信用社,由其个人投资或借贷给他人,造成损失153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张延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张延存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二、典型意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张延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形式,给客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罪行严重。此案启示,必须加强金融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