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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前农商行)与被告台前武极裕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简称武极公司)、台前县粮食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3-2 11:21:48    点击:1739次    [关闭本页]

一、基本案情

  被告武极公司向原告台前农商行申请贷款260万元,于2015年7月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等,与被告物资转运站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台前县粮食局出具了担保函。原告将贷款260万元依法发放。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形成纠纷。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武极公司偿还原告台前农商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物资转运站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台前县粮食局在被告武极公司、台前县物资转运站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偿还责任。

  二、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粮食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不符合担保法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规定,故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台前农商银对担保人资格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台前县粮食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为贷款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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