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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俊斋、张晓雪、郭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3-2 11:22:57    点击:2158次    [关闭本页]

一、基本案情

  原告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张俊斋、张晓雪、郭秀英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张俊斋、张晓雪、郭秀英辩称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未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上虽然有“张俊斋、张晓雪、郭秀英”字样的签名,但郭秀英本人不识字、张俊斋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经检察机关进行笔迹、手印鉴定,郭秀英名字上的指纹不是郭秀英本人捺印,张晓雪的名字不是张晓雪本人所签,双方的担保法律关系不成立,故驳回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按照贷款制度及操作流程,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存款凭条等借款担保手续上借款人、担保人名字是否其本人所签予以认真到位的监督与核实,此是收回贷款的重要保障。否则,其自身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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