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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英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20-3-10 16:55:11    点击:1635次    [关闭本页]

   2012年9月,被告人石某英在明知其与李某(在逃)合伙成立的濮阳市鸿硕投资有限公司吸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无能力支付本息、资金链已断裂的情况下,又成立濮阳市华龙区九博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与陕西沁阳鹏辉有限公司合作,回收油田套管进行加工、销售为幌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骗取36人资金263.5万元。案发前除以本息形式返还10.2608万元外,其余赃款未追回。

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石某英在濮阳市鸿硕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股东,并雇佣被告人祁某梅、赵某娟、满某丽、李某萍等人为业务经理。五被告人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在濮阳市城区以投资市政工程项目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熟人介绍或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277人次公众存款2663.2万元,案发前返还本息共计94.4592万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英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石某英、祁某梅、赵某娟、满某丽、李某萍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石某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某英等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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