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项目之一,是指受害人或死者家属因恢复治疗或办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正常财产收入损失。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
那么,误工费的证明有哪些呢?
误工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如此一旦受害人确定了自己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也就可对误工费进行计算。对于证据的收集,应当分别对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进行确定。
通常而言,误工费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有: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受害人的病历本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想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的,还应当提供持续误工的证明。
误工收入若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的,此时应当提供银行流水、单位的工资单、劳动合同以及交税证明等。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主张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则应当提供其最近3年收入的相应证明;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而主张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标准计算的,则应当提供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相应证明。
综上,误工费一般是不需要交警的证明的,但需注意:交警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将是事故处理的基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