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0-3-17 10:55:08    点击:2106次    [关闭本页]

裁判要旨

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案情

孙某、史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史某和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的豫XXX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郑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并投有不计免赔险。史某的豫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并投有不计免赔险。该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多次调解未果,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按照责任比例,某保险公司濮阳支公司等共应承担262971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某保险郑州支公司支付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4243.95元。二、某保险濮阳支公司支付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081.32元。三、某保险郑州支公司支付孙某垫付款10000元。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保险濮阳支公司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2018年7月27日该保险公司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按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濮阳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

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这对上诉人或原告来讲,不仅其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而且要承担诉讼费用,意味着白打了一场官司。

所谓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或上诉人未按传票指定时间或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原告或上诉人到达指定庭审地点但未按指定的时间到达,抑或原告按时到达法院但未到达指定庭审地点,均属拒不到庭。

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原告拒不到庭没有合理的原因。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种。其中自然原因包括:1.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原告按时到庭的;2.原告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的。人为原因包括:原告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的;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因审判人员疏忽导致原告不知情,如传票上被传唤人、开庭时间或地点出现笔误,传票未实际送交被传唤人或其他有权收件的人等。对于原告以记错或忘记开庭时间、上班高峰期交通堵塞、与其他法院开庭时间相冲突等为由而不到庭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协会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口西南角开发区工行院内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濮阳市法学会金融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3-8120998-18539325336   邮箱:pyjrfl@126.com
CopyRight©2016-2025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4059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