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0月2日,张某在付某家施工工地干活,从高处坠落不慎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7827.15元。该涉案工地是付某发包给了吕某,吕某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土建部分,包括砌墙、粉墙、打顶、上下水等。吕某将砌墙、粉墙及外墙搭架工程分包给了侯某1、侯某2、孔某、张某等人,吕某负责提供施工工具,张某等人进行了外墙搭架,张某在其搭建的钢架上施工过程中,钢架脱落致使张某从高处坠落受伤。侯某1、侯某2、孔某、张某等人共同承包工程、平均分配工程款,利益均分、风险共担。在本案中,吕某、张某、侯某1、侯某2、孔某、张某均无施工资质。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某损失33382.73元,付某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20%(即6676.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吕某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吕某承担50%的责任过高,付某应与吕某共同承担而不是对其中20%承担连带责任。吕某在建设该工程中并无盈利,一审中判决吕某承担50%的责任过重;付某存在选任错误,对张某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此独立承担赔偿责任。2.侯某1是独立承包了部分工程,是本案部分工程的分包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3.吕某曾通过侯某1向张某垫付医疗费勇一万两千元,该笔费用应在吕某承担的范围内予以折抵。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将自家的民房施工工程土建部分发包给吕某,吕某将砌墙、粉墙及外墙搭架工程分包给侯某1、张某等人,侯某、张某等人负责外墙搭架,张某因外墙搭建的钢架脱落导致坠落受伤。吕某在没有安全身生产条件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张某等人共同搭伙为吕某提供劳务,吕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该为劳动者安保负责,一审认定50%责任不当,二审酌定为40%责任。二审中付某就自身承担10%赔偿责任与张某达成和解,并现场履行完毕,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撤回对付某的起诉,张某不再追究付某侵权责任,属于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张某受侵害的原因是由于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出现事故,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认定50%责任并无不当。
评析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分包人都应对实际是工人承担一定责任。分包人作为劳务接受方应该为劳动者安保负责,分包人在没有资质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而保障实际施工人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