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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0-3-26 15:31:13    点击:2235次    [关闭本页]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我国经济处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企业的要求从重视速度和数量转向了重视质量和效益,企业需要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但一旦转型失败,企业将会经营困难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产生债务违约风险并向金融体系传导。我国经济处于“新兴+转轨”阶段,改革不到位、结构性失衡、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都会增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大金融风险,比如僵尸产业难退出,破产企业清算难,金融监管难等。

    据统计,2018年全国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23.6万件,审结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83.9万件。归纳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关于金融贷款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十二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格审查不严,未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二是明知合同上签名的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仍然发放贷款。三是对借款用途及借款的使用情况监管不力。四是对借款人提交的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明未予核实。五是担保人众多,资格审查不严。六是签空白合同。七是随意修改合同。八是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九是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十是贷款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十一是 “三查”制度落实到位。十二是基础管理工作仍有漏洞,信贷档案资料有缺失现象。

    如果发放贷款考察不到位,手续不完善,即使诉之法律也难以将贷款收回,将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法院应监督规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查和发放贷款,所以笔者对金融风险的防控有如下建议:一是对于自然人贷款,要切实进行风险评估,主要看其资信情况,财产拥有量,以及其经济、社会地位;对企业贷款,要详细了解企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征信状况,对借款人经营实力的评估、对借款人经营环境的评估、对借款人管理能力的评估、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评估。二是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因借款金额增加而增加担保人数,否则导致催收和法院送达都难。三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要落实到位。四是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自身严格要求。五是银行系统要有一套规范的、成熟的规定、操作规范,有一系列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妥善处理网络借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等纠纷,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金融法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服务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要扭转数字绩效观,不是案件越多越好。正确的绩效观可以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破解执行难的前进力;缺乏正确的绩效观则容易唯数据说话,滋生形式主义。所以要尊重客观事实,综合实际情况,结合审判实践,严格依法办案。二是尝试合力治理机制,减少社会矛盾的涌入量。人民法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提高执行信息体系信息化建设,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实现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实现快立、快审、快执,以集中执行为目标快速执行,定期总结,查漏补缺。三是把握金融本质,发挥主动服务功能。要正确把握金融本质,立足于审判职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服务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严惩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案件。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加强调研和监督指导,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题合法利益,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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