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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建设美好金融环境
发布时间:2020-4-27 09:40:14    点击:2248次    [关闭本页]

法治是金融职业精神的催化剂和各方权益的保护伞,只有坚守法治精神、建设美好金融,才能发挥金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保护投资,远离投机。投机行为无助于实体经济发展,反而耗费社会和金融资源,助长市场乱象,扰乱金融秩序,埋下风险隐患。金融机构的产品销售应坚持适当性原则,对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进行准确甄别,适当销售,做到“卖者有责”。作为金融管理部门,面对金融纠纷,应正确处理、积极引导,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每一个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正确认知金融的正能量。有些人对金融认识片面,甚至抱有敌意,认为金融有寄生的嫌疑。但金融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离不开金融,金融也主动服务社会。经济学家罗伯特·席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如此期许:“金融有充足的潜力为我们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世界。”金融有天然的风险厌恶属性和逐利本能,其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利于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和需求的领域。金融只是让经济社会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更加凸显,使人不得不给予重视。我们应该做的是以法治思维构建金融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关系,让金融坚守金融,让每一家金融机构回归到为实体经济服务,通过依法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践行法治精神,体现自身价值、创造经济财富,阐释金融的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要坚守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让契约精神指导市场交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治是保障,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金融市场环境是根本。要通过法治建设,让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商业道德成为所有金融机构的行为自觉。

做敬畏法律的社会公民。“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对法律的信仰不是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倚重。”作为社会公民,我们应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坚守法治原则,自觉主动地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身金融行为。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法律公理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通过普法和金融宣传教育,更好地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金融消费水平,完善风险识别防范机制,帮助金融消费者成为理性的金融市场主体,正确地理解经济规则和金融规律,自愿、主动地对自己的行为和过程负责,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勤劳、智慧的努力实现追求美好生活的人生目标。

监管者应忠于法律。作为监管者,法律至高无上,不能混淆对权力的顺从和对法律的忠诚,不能乱作为,而要坚守法定职责,准确定位、积极作为。要坚持不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确保监管行为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律的尊严,为金融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透明、可期望的良好外部环境。“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是金融管理部门的使命所在,但填窟窿、堵疏漏的“治标”行为绝不是高质量的监管表现,要从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再发生、重复出现出发,对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对金融行为是非对错的判断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既看行为表象,更看动机目的,监管行政执法既要体现法律的刚度,也要展示监管的温度;既做“铁汉”,亦当“暖男”,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惩恶扬善。不能姑息迁就和放纵容忍金融违法行为,对违规放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金融违法行为要态度鲜明,坚决制止,严厉惩处。要有效压缩投机空间,鼓励靠勤劳智慧正当创造经济利润和社会财富。

                                                  濮阳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孙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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