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下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市金融工作局、濮阳银保监分局,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联合召开了濮阳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座谈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市金融工作局、濮阳银保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辖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等8家金融机构负责法律或消保的负责人近2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纠纷提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多元化解金融纠纷。
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的主持调解员马同会同志,介绍了金融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将目前存在的急需解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参会人员座谈。
开发区法庭庭长(金融审判庭)庭长 郭循利就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协调,并就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等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同时承诺法院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方面一定做到公正、廉洁、公开、服务便民,更好的营造濮阳市法治营商环境,共同为濮阳经济保驾护航。并要求参会同志对法院等参与金融纠纷化解或解决的单位存在的问题面对面的提出,争取让法院红脸出汗。
濮阳市金融工作局、濮阳银保监分局参会的相关负责人也对金融纠纷化解或快速解决提出了相关建议。
8家金融机构的参会同志在积极反映本行金融纠纷化解或解决中的问题后,又认真讨论了《濮阳市金融纠纷快速解决合作备忘录》,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并表示将《濮阳市金融纠纷快速解决合作备忘录》提请本行领导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本行签订《濮阳市金融纠纷快速解决合作备忘录》做准备。
附:
金融纠纷快速解决合作备忘录
甲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丙方:濮阳银保监分局
丁方:濮阳市金融工作局
戊方:————————银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诉源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纠纷非诉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积极解决金融纠纷诉调对接的最后一公里,将金融纠纷法院的“诉”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居间的“调”有效对接,高效化解金融领域的矛盾纠纷,维护金融消费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丁、戊五方就金融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备忘录:
第一条 本备忘录是甲、乙、丙、丁、戊五方落实近平总书记关于诉源治理的的战略部署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等金融纠纷非诉机制的作用,依据<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第八条:“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协议的形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甲、乙、丙、丁、戊五方将根据本备忘录就戊方的金融纠纷快速解决,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
第二条 本备忘录是甲、乙、丙、丁、戊五方就已经成立的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解决金融纠纷过程中,与备忘录各方签订有关具体协议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 本备忘录中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的办公场地和人员由甲方予以提供;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和人员由乙方予以提供;丙方拟在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设立濮阳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与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中银行保险业的调解员兼濮阳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充分发挥银行保险业的调解员的调解作用。丙方如果新组建成立调解中心,也拟设在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合作的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甲、乙、丙、丁、戊五方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濮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依法公正。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2、创新提效。深化信息技术多元解纷调解应用,拓宽解纷渠道,提升解纷效率,降低解纷成本。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搭建在线平台,实现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受理、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化解、在线反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和金融需求。
3、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应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的原则,把民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和多元需求,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条 合作内容
(一)案件对接程序。
1、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收到金融纠纷当事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告知各方当事人关于开展诉前调解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的,可采取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两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可以到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法院也可以通过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移送到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甲方委派或委托调解时,应当向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发送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
2、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市金融工作局、濮阳银保监分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对濮阳市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涉及金融业产品、服务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投诉,可直接移送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
3、戊方(银行)可以将涉及金融业产品、服务和合同履行的纠纷,直接移送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
4、戊方(银行)可以引导本行的金融消费者将涉及金融业产品、服务和合同履行的纠纷,直接移送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调解移送程序。
接受调解案件后,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指导当事人签署委派/委托调解建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制。
(三)司法确认及其他程序
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法院,也可以通过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分转到相应法院立案或者依法恢复对案件进行审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通过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申请相应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在线司法确认;对案件标的超过 万元的,在申请人减半缴纳诉讼费后,申请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通过司法确认或法院调解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七条 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甲方要加强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组织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建立整体协调、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2、加强信息交流。协议各方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对接工作情况,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定期向甲乙丙各方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向人民法院告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将不予确认的原因、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告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金融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并及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调解案件时根据诉调对接合作案件性质,可从该调解员库中灵活选择1-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4、加强业务培训。协议各方应当定期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旁听庭审、调解观摩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5、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协议各方应对合作框架下的调解案件信息进行共享和交换,并在分工职责范围内,提供信息采集、整理等支持。应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的应用,健全完善组织网络,简化调解文书填报、传输,实现信息实时查询,打通网络调解渠道。
6、加强宣传工作和理论研究。协议各方要大力宣传多元化解金融纠纷机制的优势,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一些争议较大、就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应当加强分析研判,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本工作机制自甲、乙、丙、丁、戊五方签订之日起实施。
甲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盖章)
丙方:濮阳银保监分局(盖章)
丁方:濮阳市金融工作局(盖章)
戊方:————————银行(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