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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金融调解委员会的“差额对折调解法”再获成功
发布时间:2021-6-30 17:26:41    点击:1394次    [关闭本页]

一起投诉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承诺与保险合同不符的退保纠纷成功化解

投保人陆某向濮阳银保监分局消保部门投诉称: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其推荐保险产品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是投保报销的范围与当初承诺不一致,投保合同的被保险人2014年得手口足病不予报销;二是支付被保险人的学费算支付的是投保本金,不是保险公司额外支付的保费。因此对保险公司服务和产品不满要求按无息全额退保,已交35000元,要求退35000元解除保险合同。

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6月30日,受濮阳银保监分局消保部门委托及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退保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员马同会、张喜成在双方诉求基础上,告知双方在举证和保留证据方面均有过错。经过调解,主持调解员提出了按无息全额退保与保单现金价值的差额4494元对折2247的退保方案。投诉人和保险公司均表示可以接受差额对折退保方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甲方按无息全额退保与保单现金价值的差额4494元对折退保方案,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交的保费35000元-2247=32753元,然后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一次性支付的32753元后,必须同时将所有的保险合同及票据材料等全部交付给乙方。

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32753元后,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条。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退保是一次性退保并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甲方32753元后,今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这是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利用“差额对折调解法”等濮阳调解模式诉前成功化解的第5件投诉保险公司的金融纠纷。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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